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争先进、树典型,在学校营造人人都是语言文字工作者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1、将班级规范用语用字情况作为评选先进班级的重要条件。行为规范检查评比小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班级的相应分数,直至取消该班级先进一周内班级出现不使用普通话及写不规范字的现象班级的评选资格;
2、对于用语用字情况一贯优秀,积极参加、自主组织语言文字活动表现突出的班级,在评选先进班级和学年优秀班主任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每学期评选校级优秀推普员和语言文字工作先进班级,予以公开表彰和宣传;
4、根据规范用语用字情况,每学期评选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年级组,在学年末评选文明年级组时予以优先考虑,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教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宣传。
5、对于开展语言文字课题研究的教研组,学校在研究经费和专家指导的投入上予以适当倾斜。
6、对于积极参加普通话测试和语言文字培训且成绩优异的教师,在评选继续教育先进个人时予以优先考虑。
8、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奖励,对语言文字专管员、监测员成绩突出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推普周活动成绩突出的班级、师生进行奖励,成绩突出者在优秀班干、优秀团干评选中优先考虑;对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各类语言文字竞赛活动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