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暂行)》的要求,为整肃福州市教师队伍纪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订福州市中小学教师“五不准”暂行规定:
一、不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不准采取各种形式诱迫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三、不准向学生、家长要钱要物、借钱借物。
四、不准乱收费及强行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书刊或强行统一代办学生保险和其他学习、生活用品。
五、不准参与赌博,不准参加邪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