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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7-14 15:16:59  来源:  作者:

 

福州市教育局文件
 
榕教职成[2010]28号
 
 


 

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职成[20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生源的组织动员、组织报考工作。各省级和国家级重点职校应推荐一位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报名攻读硕士学位。要制定经费资助等配套措施,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福建省教育厅指定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处负责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报名工作。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具备报考人员条件的报考者,在7月3日至7月14日,登录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处网站(网址:http://zzlk.fjnu.edu.cn),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系统逾期不在开放)。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本人(不能代报)持《资格审查表》(样表)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7月16日至7月19日到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处采集图像信息、缴纳报名费、确认报名信息。其他事宜直接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处(联系人:黎胜禄,联系电话:0591-83465382)咨询。各学校将报名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姓名、职称、报考学校、专业等发送电子邮件至fzzcc@126.com。
三、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培养费可由考生所在学校和考生共同承担,有关差旅费按规定给予报销。录取的考生须与选送单位或学校、主管部门签定培养协议,内容包括学习结束后必须回本校服务的年限及违约责任,最低服务期限由考生与学校商定。
附件: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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