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其目的是促进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第二条 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错误的性质及情节,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勒令退学和取消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级与有关部门提出,经年段长、德育处研究调查核实,报告校行政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处分决定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在全校大会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半年后可申请撒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由班委讨论写出评语,班主任,年段长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备案,德育处将根据学生表现其认错情况报经校行政会予以讨论通过,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处 罚
第六条 无特殊原因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二十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二十节或累计旷课两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考试舞弊者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偷窃考卷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八条 经查实,在校内抽烟、喝酒的学生将予以口头警告、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九条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条 策划或挑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如有校外人员参加,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隐瞒情节,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理。
第十二条 偷窃现金、实物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回赃物。
第十三条 勒索、敲诈他人钱物的学生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的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公共财物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凡同时违反上述两项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高的一项再加一项处分实施。屡次违反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违法面被公安机关判处劳教以上处罚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对于其他违纪现象,学校将酌情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纪而受处分的,取消一切荣誉称号。